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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債 權 人 杜忠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惠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㈢承上,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