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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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桂香即陳春秋之繼承人
陳鈺錦即陳春秋之繼承人
陳映曄即陳春秋之繼承人
陳麗伃即陳春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681元,及其中新臺幣37,758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9月20日死亡係於民法繼承編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條文生效日之前發生,故無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依本院民國107年5月4日中院麟家合字第1070048176號函所示債務人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債權人亦主張繼承時債務人即繼承人皆為成年,彼此互為兄弟姐妹,債權人已釋明本件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依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