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9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方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昱瑄
人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8,8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依兩造租賃契約約定,其中付款方式記載各期租金支付日為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一個月之同一日,則該已屆期之第25期租金之清償截止日為民國115年6月16日,是應自清償期翌日即民國115年6月17日起算利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計算利息,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