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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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楊凱茵
楊凱宇
一、
㈠債務人楊凱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77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楊凱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2,6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以上二項,如對債務人楊凱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凱宇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楊凱茵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楊凱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凱宇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