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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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1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潔寶環保餐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核算並更正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逾民國109年9月5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卯108616號扣押及同年10月17移轉薪資命令之債權範圍(即不得逾「新臺幣237,513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金額」),且應扣除前已受償金額。(查請求第三人給付金額顯逾越原扣押移轉之債權金額)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