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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又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又恩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