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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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忠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為何?債務人與聲請事項內容所載債務人張永茂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