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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忠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為何?債務人與聲請事項內容所載債務人張永茂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