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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5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魏鎂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1,5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1624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7441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2359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006元 魏鎂玲 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魏鎂玲 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003 新臺幣 661672元 魏鎂玲 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