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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毓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8年1月1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5,300,000元。

⑵新臺幣5,0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8年1月1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蕭智仁,全部。嗣債務人蕭智仁分別於⑴民國108年1月18日⑵民國108年1月22日、民國108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4,398,054元⑵新臺幣4,1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8年1月18日⑵民國123年1月22日,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5,436,22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 長億 378 109.81 16分之1

2 臺中 太平 長億 423 87.2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宅、儲藏室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46.89 二層:46.89 三層:46.89 四層:27.54 地下層:41.13 合計:209.34 陽台:12.96 平台:8.1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35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