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延期清償(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謝其源即謝其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洪美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5年6月間更換工作,經濟狀況不穩定,無法依約償還債權人,爰聲請自115年7月起延期清償一年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認可,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卷宗、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雖聲請人陳稱因近期更換工作,致其經濟不穩定生活出現問題,而無法償還更生方案之費用,並提出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單及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惟本院於115年8月5日命其補正115年1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薪資轉帳明細等,其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且聲請人未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從而,債務人聲請延期清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宗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