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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請提出本票金額新臺幣89,000元之本票原本一件。

㈡請分別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提示日是否即為到期日)

㈢請敘明欲請求本票二件之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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