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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63號

聲 請 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水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地向債務人出示票據。末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同法第85條、第124條亦有明文。又同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結果,本票上雖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且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陳報本件是否欲重新聲請本票裁定?如是,請具狀更正說明,並補正下列事項。

㈡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㈢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本票金額89,000元)。

㈣請確認聲請人為「劉姝寧」是否誤載?(因具狀人為「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㈤請陳報相對人為何及其住所地?

㈥請陳報本件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㈦請敘明本件事實理由為何?

㈧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