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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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23號
聲 請 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
相 對 人 青廷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嘉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6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4年5月15日 600,000元 15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1日 WG0000000 002 114年5月15日 600,000元 6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1日 WG0000000 003 114年5月15日 600,000元 6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1日 WG0000000 004 114年5月15日 600,000元 6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1日 WG0000000 005 114年5月15日 257,750元 257,75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1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