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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界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6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界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登顏

○ ○0號

相 對 人 林源彬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欄所載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52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3月21日 5,000,000元 3,656,243元 115年4月29日 115年4月29日 2.22% 無記載 002 113年3月21日 5,000,000元 1,560,269元 115年4月29日 115年4月29日 2.92% 無記載 003 113年11月11日 5,000,000元 2,536,949元 115年5月15日 115年5月15日 3.2% 無記載 004 114年4月17日 2,000,000元 1,344,327元 115年4月24日 115年4月24日 3.5% 無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