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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穩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31號

聲 請 人 周有為

相 對 人 穩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穩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