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4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其有即陳鵬加即京加商行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京加商行商號是否有更名?並提出相對人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變更日期)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