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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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消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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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沈宛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林淯安、彭靖瑜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00元,應再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