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2026-08-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消債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儀君

代 理 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蔡英莉即祥順當舖

薛青義即聯美當舖

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鄭宇軒即東億當舖 住○○市○

區○○路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薛

青義即聯美當舖 住○○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