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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2026-07-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乃華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88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9月11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

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86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