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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阮沛芸(即阮氏映)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環杰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謝明忠」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明忠」,另應增列「相

對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環杰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黃俊達 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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