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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4-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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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燕眉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許珈菱林俞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燕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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