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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張雨萱

被 告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7,120元(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裁判費4萬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4萬1,600元) 1 利息 194萬元 114年11月26日 115年1月4日 (40/365) 7.3% 1萬5,520元 小計 1萬5,520元 合計 375萬7,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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