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2026-07-0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被 告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孫玉華
被 告 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曉涵
被 告 江秀鶯即五星視聽歌唱名店
品軒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宋方庭
被 告 華特國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文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
主張依著作財產權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石公園公司)與被告品
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品軒公司)及被告華特國際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黃告公園公司與被告孫玉華(下稱孫玉華)應應連帶給付
原告5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3、被告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優勝
美地公司)與品軒公司及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7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優勝美地公司與被告鄭曉涵(下稱鄭曉涵)應連帶給付原告7
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5、被告江秀鶯即五星視聽歌唱名店(下稱江秀鶯)
與品軒公司及被告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品
軒公司與被告宋方庭(下稱宋方庭)應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7、華特公司與呂文評應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前
開聲明1、2、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
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9、前開聲明3、4、6、7
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
內,同免給付義務。10、前開聲明5、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
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11、前開聲明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
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則依前開聲明所示,黃石
公園公司、品軒公司、華特公司、江秀鶯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而上開各公司與負責人間則為真正連帶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以最高聲明之金額核定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