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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被 告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孫玉華

被 告 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曉涵

被 告 江秀鶯即五星視聽歌唱名店

品軒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宋方庭

被 告 華特國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文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

主張依著作財產權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

黃石公園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石公園公司)與被告品

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品軒公司)及被告華特國際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黃告公園公司與被告孫玉華(下稱孫玉華)應應連帶給付

原告5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3、被告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優勝

美地公司)與品軒公司及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7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優勝美地公司與被告鄭曉涵(下稱鄭曉涵)應連帶給付原告7

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5、被告江秀鶯即五星視聽歌唱名店(下稱江秀鶯)

與品軒公司及被告華特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品

軒公司與被告宋方庭(下稱宋方庭)應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7、華特公司與呂文評應連帶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前

開聲明1、2、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

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9、前開聲明3、4、6、7

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

內,同免給付義務。10、前開聲明5、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

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11、前開聲明6、7命給付部分,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

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則依前開聲明所示,黃石

公園公司、品軒公司、華特公司、江秀鶯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而上開各公司與負責人間則為真正連帶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以最高聲明之金額核定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