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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李芝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陳虹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皓宇、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計算式:5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