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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喬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70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

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奕富建

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富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8萬6699元本息。二、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邦公

司)應給付原告118萬6699元本息。三、上二項其中一被告為給

付者,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足認被告間為不

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萬6

699元,應繳裁判費1萬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4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