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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