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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芝

被 告 洪岳鵬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洪岳鵬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4萬4,01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9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8萬5,4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67萬5,000元) 1 利息 5,167萬5,000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6月3日 (13/365) 3.75% 6萬9,017.98元 小計 6萬9,017.98元 合計 5,174萬4,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