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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 訟 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仁豪

被 告 蔡叔朋 住○○市○○區○○路00巷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蔡叔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聖棟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0年至112年間邀同被告葉仁豪、蔡叔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保證書、約定書,並約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8筆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及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借款金額,均按原告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16(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利息,以及如附表編號3、4、7、8所示借款金額,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利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720),且如附表所示8筆借款金額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公司借得如附表所示8筆借款金額後,自114年9月間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5,831,206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且被告葉仁豪與蔡叔朋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公司、葉仁豪、蔡叔朋應連帶給付原告5,831,2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公司與葉仁豪於115年6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

(一)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借款情形,及迄今尚積欠本金5,831,206元等情,均無意見。

(二)因被告葉仁豪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故無法繼續繳款。

(三)對於原告請求內容,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蔡叔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公司與葉仁豪所不爭執,且被告蔡叔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831,2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民國) 違約金 (民國) 1 400,000元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 97,875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 95,678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200,000元 自110年7月25日起至116年7月25日止 458,308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800,000元 自112年3月31日起至117年2月25日止 404,155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3,600,000元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 942,639元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1,600,000元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 382,741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4,800,000元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116年7月25日止 1,833,208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3,200,000元 自112年3月31日起至117年2月25日止 1,616,602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