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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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