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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蔡雅容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70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㈠確認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1740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載,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14萬1124元,及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計算之利息,並自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請求權均不存在。

㈡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核閱後,被告請求金額為:債權本金114萬1124元及自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計算之利息,並自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57元,其中利息及違約金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8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萬95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4萬1,124元) 1 利息 114萬1,124元 91年8月16日 115年6月8日 (23+297/365) 7.6% 206萬5,253.11元 2 違約金 114萬1,124元 91年8月16日 115年6月8日 (23+297/365) 1.52% 41萬3,050.62元 3 程序費用 157元 - 157元 小計 247萬8,460.73元 合計 361萬9,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