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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劉芳瑜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