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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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李松禹即邱貴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9403-0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9404-2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9405-4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D-9406-6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SX-2713-0 1 16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49454-3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