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05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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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洪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業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遺失,向如附表所示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及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1月21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2月1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6-NX-0061696-6 1 200 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X-0094290-3 1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