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破  產(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執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熊 梓 檳(即熊治璿)律師

胡 湘 寧 會計師

許 心 瑜(即許子慈)會計師

即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健成分行金誠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統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坤明印刷設計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彰化商業銀行世貿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喬國皮革廠股份有限公司由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頌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政星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臺灣銀行台中分行)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比利時信貸台北分行中國農民銀行儲蓄部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賀雍實業有限公司昇囿企業有限公司大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國里昂信貸台北分行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美達企業行聯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美觀室內裝璜工程行交通銀行台中分行銘曄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世貿分行松林精密鑄造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亞太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香港商匯業信貸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央信託局台中分行)新加坡發展台北分行肯尼士股份有限公司羅王錦蓮廣合工程有限公司承峰行吳光宇等比利時華比富通銀行(PRO-K)比利時華比富通銀行(PROPH)荷蘭商業銀行香港分行(ING)德商德利銀行東京支店(Dresd)加拿大皇家銀行台北分行BANOUE WORMS德商德利銀行香港支店(Dresdner)加拿大帝國商銀行香港分行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澳地利銀行香港分行比利時聯合銀行香港分行澳州國民銀行法國信貸商業銀行香港分行CONNER PERIPHERALS IN義大利國民農業銀行加拿大國家銀行台北分行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台北分行荷蘭合作銀行香港分行蘇格蘭皇家銀行香港分行都靈聖保羅銀行東京分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柏克萊銀行新加坡虎豹休閒私人有限公司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 LawUNIBANKBHFPro Kennex International HoldiDAVID RIKL

上列聲請人對破產人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

公告破產財團債權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本件鈞院89年度執破字第 2號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男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已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分配表(第三次分配表),聲請認可並予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破產法第 14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破產程序雖於94年12月21日裁定破產終結,惟就破產財團之財產中即光男公司所有坐落臺中縣○○鄉○ ○段○ 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其上設定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抵押權人英商柏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1億2200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抵押權人呂俊隆,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3億元),因上開抵押權人未依法行使別除權,經破產管理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 111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判決確認英商柏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俊隆就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並應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並經確定。嗣破產管理人將上開土地變價後,將變價所得價金製作分配表追加分配(第二次分配),嗣因分配表次序23(臺灣銀行臺中分行)、44(中央信託局臺中分局)破產債權之受讓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次序3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3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破產債權之受讓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次序4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破產債權受讓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受讓債權金額小於初次申報破產債權金額或破產債權受讓後行使別除權而受償,導致上開破產債權實際給付金額與原預定分配金額不同,其給付金額誤差結餘有金額如附表一,爰由破產管理人再進行第三次分配如附表二。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破產財團分配表,認該分配表如附表二並無不可,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