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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09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原 告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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