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6-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6-26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曾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