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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1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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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AYU ANDIRA(中文名安蒂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1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7100元自民

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