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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新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繼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被 告 邵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