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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5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訴訟代理人 施慶松

被 告 吳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2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