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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黃敏書

被 告 洪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4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其提出之書狀及本件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三、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麗喆中小學內),因開啟車門不當,不慎與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李姿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發生碰撞,導致系爭汽車受損,因此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240元等情,有車險理賠計算書、系爭汽車行照、現場照片、估價單、車損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賠款滿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非道路車禍案件登記表、警方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依法視為自認,上開事實自屬可信,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核屬有據。

四、又本件被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6,240元之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