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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2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23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蘇琮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