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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借款(2026-08-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1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魚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翊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