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返還借款(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02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政霖 住○○市○里區○○路00號
被 告 田微筑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2時5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楊雅婷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18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