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02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吳玉堂 住○○市○○區○○街0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4時19分在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楊雅婷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0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