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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09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許晉榮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69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