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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確認債權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等(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112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24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