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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8-14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5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許瑞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到期日為119年11月24日,利息目前為年息2.295%,被告自115年1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現尚欠本金483,33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簽立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款契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參照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定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