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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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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品全清潔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堡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之欠缺,並依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載訴之聲明,僅表明請求被告賠償29萬6,000元,顯未具體特定請求金額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之請求,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㈡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後,並應同時於10日內依請求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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