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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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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崇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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