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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宋瑋陵